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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济适用房 不应等同为简单诈骗

新民网  2010-02-10 10:14

[摘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9日接受新网独家专访时表示,骗购经适房不可简单等同于诈骗,对于这一问题还应理性对待。此前,据媒体报道,参与起草《住房保障法》讨论稿的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建议“骗购经适房完全可以诈骗罪论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9日接受新网专访时表示,骗购经适房不可简单等同于诈骗,对于这一问题还应理性对待。此前,据媒体报道,参与起草《住房保障法》讨论稿的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建议“骗购经适房完全可以诈骗罪论处”。

阮齐林解释,《刑法》中的“诈骗是指骗取财物,而骗购经适房是指隐瞒个人条件,通过欺骗来获取购买资格”。阮齐林表示,这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牵涉到各人隐瞒的程度不同、大家对于政策的理解不同,而且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操作标准也不同。

阮齐林指出,骗购经适房的现象涉及“夹心层”是否有权利购买保障性住房,是一个社会福利问题,要考虑到政策的公平性,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诈骗;此外,需要考量是否有必要在《刑法》中将这一行为当作犯罪来对待、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理,这都要慎重。

阮齐林认为,“骗取购买资格”确实具有欺骗性,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诈骗,因为“诈骗在《刑法》中的处罚是非常重的,而且在道德上非常恶劣”。

阮齐林建议,“如果要通过《刑法》来保障住房政策,特别是保障性住房能更好地推行,是专门针对这种情况,(在《刑法》中)增加一条规定。但是否有增加的必要,还应进一步推敲。”(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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