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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户籍新规:连续办暂住证落户岛内8年岛外5年

——厦门新户籍规定8月1日起实施

厦门商报  2010-06-23 08:37

[摘要] 从今年8月1日起,外来人口持厦门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可在厦门岛内落户,而要获取岛外户口,规定年限则可缩短到5年。昨日,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市户籍管理新出台的相关规定,备受关注的厦门户籍制度调整终于尘埃落定。

从今年8月1日起,外来人口持厦门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可在厦门岛内落户,而要获取岛外户口,规定年限则可缩短到5年。昨日,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市户籍管理新出台的相关规定,备受关注的厦门户籍制度调整终于尘埃落定。

新规规定,长期在厦门务工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自己拥有的固定住所,迁移落户至岛外四个区的,必须满足持有厦门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固定住所,有固定职业并且签订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外来人员要落户岛内思明区、湖里区的,则适当提高了门槛,年限为8年。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所提到的“房屋所有权的固定住所”,并没有面积限制。不过,鉴于岛内空间、资源有限,在“暂住证换户口”问题上,新的户籍管理规定将采取岛内严于岛外的操作模式。

新规还适当调整了人才落户规定。对于海外人才及其他高层次人才,明确人才引进户口政策,允许海外人才、留学人才落户本市,允许岛外人才在岛内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限制。

另外,此次新规结合实际对毕业大学生“先落户后就业”作出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厦门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这里所指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新规进一步放宽了亲属投靠落户的范围和条件,女婿投靠丈母娘在岛外将成为现实。其中,在思明区、湖里区原有的“三投靠”基础上,增加了“第四种投靠”,即父母身边无子女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让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随父母投靠。“三投靠”还删除了“需要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规定还适当放开岛外户口迁入岛内的限制,原属于岛内户口迁移至岛外的,在岛内拥有合法住所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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