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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台商个人租地企业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咋算?

厦门商报   2011-07-04 09:09

[摘要] 土地是以他个人名义承租,但实际上是同在2006年成立的苗圃公司使用,征地补偿中是否会有问题?

厦门商报讯(记者 陈怀安)土地是以他个人名义承租,但实际上是同在2006年成立的苗圃公司使用,征地补偿中是否会有问题?

5月23日商报第A15版台商周刊沟通版刊登一篇《土地被征,“宝树”按青苗补偿吗》的报道,讲述一名厦门台商向村民租地种植贵重的林木,却遇到土地被征用,台商担心只能获一般农作物标准的青苗补偿款。律师点评指出,由于承租合同中对“黄金宝树”林木征用的补偿标准并未约定,甚至当地政府对经济价值颇高的名贵林木补偿标准也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台商投入巨额资金种植的黄金树基地,如果作为一般青苗给予补偿(目前通常采用为包干补偿标准)显然有失公平。

该报道引起多方关注,许多读者纷纷拨打热线咨询相关征地补偿问题,王先生也是其中之一。“我遇到的情况跟那名台商十分相似。”王先生致电向记者表示,他所面临征地拆迁的土地上同样种植名贵树木,有的单棵就值数万元人民币。尽管目前征地拆迁还没正式开始,但他未雨绸缪,想向法律专家请教有关问题,免得让自身权益“睡着”。

王先生在厦门经营了多家公司,主要代理台湾知名品牌的玻璃器皿、茶具,还有水电材料批发。同时,他在岛外翔安区租了一片土地,成立了一家绿化苗圃公司。“租土地建苗圃是打算用作将来养老。”王先生说,所以这些年来他都在投入而没有产出,如今却因为修公路而面临拆迁。

王先生介绍,苗圃内除了引种凤凰木、木棉、竹柏等较常见的林木之外,更种植了罗汉松、月桂、红豆杉等名贵树种,“如有树高超过4.5米的罗汉松,市场价一棵都要超过2万元人民币。”

苗圃将被征用的土地有10来亩,林木作物的市场价值王先生粗略估计有上百万元人民币。

王先生告诉记者,整个绿化苗圃占地共33亩多,是自2006年3月起他以个人名义向村民承租的,承租年限15年。每亩地租金300元人民币,租金每三年付一次,中标当日一次性当场付清了头三年的租金,以后分四次付清。

王先生还与村民约定,合同期满,有优先续租权;承包期限内,如遇政府征用土地,王先生必须服从;被征到的土地,土地征用补偿款归村民所有,所剩余年限按已交款但未使用的实际剩余承包金额退还给王先生。青苗补偿款及由投资者投资的设施归投资者王先生所有并迁移。

“与村民这一块都没有疑问,我们一直保持良好沟通。”王先生提出了自己的担忧,“我最担心的是苗木迁移问题。这个季节树木移植基本上很难成活。” 另外,土地是以他个人名义承租,但实际上是同在2006年成立的苗圃公司使用,征地补偿中是否会有问题?

“毕竟苗圃有不少企业设施,有棚屋、灌溉设施等。个人用地和企业用地征地补偿有差别吗?我这样的情况是按个人补偿标准还是按企业补偿标准?”

律师点评

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 李小军律师:

王先生向村民承租集体土地用于经营的绿化苗圃公司即将面临征地拆迁,其实主要涉及到王先生种植的罗汉松、月桂、红豆杉等名贵树种如何补偿的问题(该补偿标准不区分个人或企业标准),如果青苗补偿款按照“一刀切”的包干方式进行补偿那肯定是显失公平的。

正如王先生所言“林木作物的市场价值粗略估计有上百万元人民币。”因此,对于王先生的绿化苗圃基地,特别是其中的名贵树种应先进行价值评估后再予以补偿。另外,王先生系以企业的形式经营苗圃,企业搬迁及企业办公用房、棚屋、灌溉设施等地上物均涉及到补偿。

对此,王先生可根据《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以及《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征地拆迁部门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地上物补偿费,对于企业和工人在搬迁过程中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等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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