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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保障房下月选房 购房手续及贷款须牢记

厦门日报  2012-03-16 07:38

[摘要] 记者昨日从市住宅办了解到,我市第四批保障性商品房将于下月初开始选房。市住宅办昨日表示,这次选房安排的符合购房资格申请户共有696户,其中33户是前三批次选房活动中轮候的申请户。

记者昨日从市住宅办了解到,我市第四批保障性商品房将于下月初开始选房。市住宅办昨日表示,这次选房安排的符合购房资格申请户共有696户,其中33户是前三批次选房活动中轮候的申请户。

本批次房源以三房型为主,配部分两房型。岛内房源主要位于高林居住区和湖边花园B区,岛外房源根据各区申请情况安排房源。保障性商品房岛内房源价格为均价7200元/平方米(含装修费200元/平方米)、岛外房源价格为均价5200元/平方米(含装修费200元/平方米),楼层调节率为20元/平方米,每一套住房的具体价格,市住宅办将在选房手册予以明确。

选房采用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行,思明、湖里两区申请户可以选择高林居住区、湖边花园B区的房源,也可以选择滨水小区房源;岛外申请户只能选择所在区房源。申请户将按轮候号先后顺序依次在可选房源中按意愿选房,符合两房型的申请户也可选择三房型。市住宅办表示,近期将发布第四批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通知,届时将提前通知申请户领取购房手册、选房通知书,并组织申请户现场看房。预计选房配售工作将于4月初举行。届时,申请人本人凭购房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场选房及办理购房手续。

市住宅办昨日也提醒申请户,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户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及购房款,如果需要办理按揭贷款的申请户,还需准备好30%以上的购房首付款。有关办理事项可咨询市住宅办,咨询电话:2232624;有关按揭贷款的办理事项可咨询厦门建行城建支行,咨询电话:5109636。

【政策解读】

公务人员住房困难

可申请保障房

厦门市的保障性商品房政策是面向非低收入无住房家庭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为了更好地创建和谐社区,避免出现贫民窟等情况,厦门市将非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在一个小区内进行统筹安排。

为了更好地解决教师、医疗等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以及有效防止多头占房行为,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市教师、医疗等事业行政单位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选房等流程,并规定驻厦省部属事业行政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该《实施意见》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本市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

本市居民申请保障性商品房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二)在本市无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本市居民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二)社区居委会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市住宅办提交申请资料;(三)市住宅办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查结论报送市建设与管理局;(四)市建设与管理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市住宅办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轮候顺序选房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本市教师、医疗等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简称本市公务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无房户;(三)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不含住房货币化补贴)。

申请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身份、住房情况等在单位内公示七日。(二)登记审核。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发号、审核;属于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向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复核。(三)组织公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申请资格。(四)约谈选房。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根据房源情况分批次组织选房。(五)签订合同。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与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合同》;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与市住宅办办理购房手续。(六)办理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驻厦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条件的,如厦门大学等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可以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程序参照上述条件和程序进行。为了较好解决人才流动较大的重点高校、重点企业流动人才的住房问题,稳定人才队伍,我市出台了《在厦省部属等单位周转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由重点高校和重点企业购买属于集体产权的周转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畴,用于本单位人才的临时周转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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