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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擅改房屋功能将不给办过户 新规明年元旦施行

厦门商报  2012-08-31 08:42

[摘要] 今后,如果擅自改变房屋、车库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恐怕无法过户。

今后,如果擅自改变房屋、车库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恐怕无法过户。

昨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历经三审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修正案)》获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城管被赋予更大执法权,将以更大的力度制止违建等行为。

房屋民改商不能过户

据介绍,与二审时相比,刚刚通过的修正案增加了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书面通知市、区土地房屋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这意味着,如果擅改房屋民用为商用,车库擅自改为出租屋……那么在过户时很可能因为城管的一纸通知而被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卡”住。

在此情况下想要继续过户,业主就必须先消除违法状态。只有这样,城管部门才会在收到申请书10日内,通知相关房管部门取消设“卡”。

违建将被断水断电

对于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以及已投入经营使用的违建,修正案还在限水、限电上面显威力。修正案规定,城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和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记者注意到,这一规定,在二审时还是表述为“可以书面通知”,而在三审通过时,已改为“应当书面通知”,从“可以”到“应当”,说明城管的制止力度明显加大,已是“不折不扣”。

至于在建的违建,如果不停止建设或者不拆除,同样可能会被断水断电。

记者了解到,对于在建的违建,城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到,那么城管部门有权“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用具和强制拆除,并且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记者陈光豪)

立法解读

据介绍,早在2005年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就已施行。然而,随着岛内外一体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法规的部分内容已难以满足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需求,所以需要修正法规。

本次立法初衷,力求推动解决对非法占地进行违法建设的处罚存在多头执法的问题,明确城市规划区外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的快速机制,强化城管执法各部门协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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