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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租房共有产权模式与公租房的本义相距甚远

新京报   2012-11-21 16:02

[摘要] 从产权属性和关键诉求点出发,共有产权房更偏向于经济适用房,而非公租房。在保障房考核大棒压顶、考核大限临近之下,地方政府不得不施展“财技”,用“共有产权”模式来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困境。本轮“共有产权”模式主导的保障房建设,严重偏离了“发挥公租房在保障性住房中作用”的初衷。

从产权属性和关键诉求点出发,共有产权房更偏向于经济适用房,而非公租房。而就真正解决保障户的实际困难而言,显然公租房解决的面更宽、且更彻底。

原本饱受诟病且试行不畅的“共有产权”模式,当下却风靡各地,被地方政府奉为建设保障房的圭臬。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今年1000万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给各地财政带来不小压力,为尽快回笼资金,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廉租房“共有产权”或直接出售廉租房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压力,廉租房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私有化”,由租房转化为变相购买廉价房。

以上海为例,今年以“共有产权”模式建设的保障房,占上海全年保障房供应的47%,且早于7月底,共有产权房即已完成全年计划的72%。而青海省与之相比,更是将廉租房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廉租房可以实行“共有产权”制度。

毫无疑问,共有产权房与公租房的本义相距甚远。

共有产权房的关键点在于,房屋产权由保障户与政府共同所有,保障户所占产权的部分必须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为前提,至于租金则是次要考虑;而公租房的本义,却是房屋产权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全权所有,保障户没有产权亦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购房款,租金对于保障户而言则是重点考虑。

据此,可以认定,从产权属性和关键诉求点出发,共有产权房更偏向于经济适用房,而非公租房。而就真正解决保障户的实际困难而言,显然公租房解决的面更宽、且更彻底。那为何地方政府在今年保障房建设的具体执行中,与“发挥公租房在保障性住房中作用”的既定方针,却发生如此严重的偏离呢?更何况,“共有产权”模式,早于2007年由江苏淮安主导的试验已被认定为失败。

实际上,对于“发挥公租房在保障性住房中作用”既定方针的严重偏离,与其说是源于地方政府的主动创新,还不如说是源于地方政府无奈的选择。这种对“共有产权”模式的无奈选择,其根源即在于地方政府今年“财运不佳”,在面对数额巨大的保障房建设资金支出时,不得不进行变通。

根据今年保障房建设1000万套进行核算,起码需要投入资金1.4万亿元左右。这其中,虽然中央财政补贴1000多亿元,但仍需地方政府财政支出4000亿元左右,余下的近9000亿元亦需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融资筹集。而对于经受地产调控打压以及融资平台收紧的地方政府而言,这显然是不易完成的任务。

但是,在今年保障房建设的既定目标面前,地方政府进度延缓的任何理由,均将受到问责。在今年2月由住建部代表国务院保障性安居住房工作协调小组,与各地政府启动的“保障房目标责任书”签订后,核定10月31日前各地政府必须完成针对保障房的所有分配任务,而且将保障房建设与地方主要官员的考核紧密挂钩。

在保障房考核大棒压顶、考核大限临近之下,地方政府不得不施展“财技”,用“共有产权”模式来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困境。而这虽然偏离了今年保障房建设的初衷,但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受限、融资平台收紧的现实困境之下,相关部委不得不予以“宽容”放行。

本轮“共有产权”模式主导的保障房建设,严重偏离了“发挥公租房在保障性住房中作用”的初衷。在这种与初衷严重偏离的背后,不仅更多的保障户可能因此得不到保障,更可能给地方政府产生谋利空间,甚至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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