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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 最高奖1000万

台海网  2013-09-17 07:56

[摘要] 厦门岛内寸土寸金,已不太适合发展传统工业。对此,厦门市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厦门市促进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多项奖励措施,鼓励岛内工业企业迁往岛外发展,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厦门岛内,已不太适合发展传统工业。对此,厦门市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厦门市促进岛内工业企业搬迁岛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多项奖励措施,鼓励岛内工业企业迁往岛外发展,奖励金额可达1000万元。

卷烟厂

厦门卷烟厂2003年起搬迁到海沧新厂区

搬迁计划要提前上报

《办法》的有效期为两年,适用于思明区、湖里区辖区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生产经营,拟搬迁岛外入驻《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的各相关专业园区,且搬迁后岛内用地由市政府收回的工业企业。《办法》规定,拟搬迁工业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经发局上报搬迁改造计划,搬迁改造计划必须包括明确搬迁目的地等内容。市经发局负责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提出企业搬迁计划的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业企业搬迁和土地收储计划。

提前交地有额外奖励

《办法》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搬迁改造进度,对按时和提前搬迁交地的企业予以奖励。对在收储合同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净地)的企业,按照规定的土地评估价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价之和的50%予以奖励;对按收储合同约定期限提前两个月交地的企业,再按土地评估价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价之和的10%予以奖励。企业搬迁和土地收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搬迁交地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对列入年度搬迁计划且已搬迁到相关工业园区继续生产经营(工商和税务登记在厦门市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其新厂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效率明显提高,且从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投产的,经市经发局或项目批准部门验收后,按以下方法计算搬迁改造奖励金:搬迁改造奖励金=(搬迁企业新厂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搬迁企业原厂区土地收储补偿费—搬迁交地奖励金)×20%。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企业搬迁改造奖励金,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确认后予以拨付。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竣工投产时间拖延的,每拖延一年,扣减奖励金的50%。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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