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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只租不售”有过渡期 收入中等偏下有望申请

海峡导报  2014-02-28 09:21

[摘要] 备受关注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此次修订除了拟将保障房“可租可售”改为“只租不售”之外,还拟将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从原条例中界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近日,备受关注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此次修订除了拟将保障房“可租可售”改为“只租不售”之外,还拟将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从原条例中界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草案》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将中等偏下收入的群体也纳入保障范围。

具体的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由于企事业单位人才、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已调整,不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作为保障对象之一的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适用本条例,但鉴于其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草案》提出,具体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只租不售”会有过渡期

保障房拟改为“只租不售”的消息,让一些已经递交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处于轮候状态的家庭感到有些紧张,这“末班车”还能不能搭上?

对这个问题,市建设管理局局长林德志说,该局正在着手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将上报市政府研究。

条例修正之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已经不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那么,已购和取得轮候号还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该如何管理处置?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本条例修正前已申请、已分配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修正前和修正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按买卖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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