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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地税部门规范房产中介 四家中介机构被罚

福建日报  2014-06-24 09:03

[摘要] 二手房交易中开阴阳合同以避税并不少见,而二手房中介机构营业纳税也玩“阴阳手”,少申报或者零申报,这样的情况被曝光就颇为罕见了。近日,厦门同安区地税局开出高额罚单,处理四家房地产中介机构,补税近十万元,罚款近两万元。

二手房交易中开阴阳合同以避税并不少见,而二手房中介机构营业纳税也玩“阴阳手”,少申报或者零申报,这样的情况被曝光就颇为罕见了。近日,厦门同安区地税局开出高额罚单,处理四家房地产中介机构,补税近十万元,罚款近两万元。

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厦门房地产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税务登记为单位纳税人而门店却以个体户形式出现的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均不健全。今年初,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相继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行业市场的行动,对无资质上岗、不规范经营的中介机构予以严惩。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表示,将尽力配合工商、税务部门对不规范经营的中介服务进行查处。

抽查4家中介3家纳税零申报

近日,同安区地税稽查局抽取了辖区内的四家房产中介机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果发现,这四家中介仅一家有申报纳税的记录,其余三家居然每月均是“零申报”。

经查,这四家房产机构虽然都设有账簿,但有的房产中介的账簿上每月仅列支了两三名员工的工资及社保费,收入、成本及其他费用则均未入账;有的则根据当月的业务数量,人为调节每月申报的营业额,调节后的营业额仅比中介所需支出的房租、水电费、广告费、人员工资的总额略高一点。

“总的来说,四家被查机构均存在账目混乱,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无法查账等问题。”同安区地税稽查局相关人员表示。四家被抽查的中介机构虽然税务登记均为单位纳税人,但实际都是以个体工商户的模式经营,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均不健全。

厦门房子销售火爆,房地产中介机构更是遍地开花,湖滨南路某房产中介的业务员小吴自曝说,加入房产中介行当快两年了,不管是租房还是买房的客户,几乎没有人主动要求开具发票,“至于营业额自己心里有数就好了”。

“躲猫猫”现象业内普遍存在

“十年前,厦门的房地产中介行业是非常规范的,但现在这种情况变了”,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市的中介机构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旗下门店在工商税务挂为营业部,或者干脆挂个体户,而此举更重要的就是为避税做掩护。

中介行业协会财务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以个体户形式出现,一般税收上采取定税,就是核定一定的营业收入,而以分公司的单位纳税人形式出现,每笔业务按规定都要缴税,缴纳税款大大增多。

上述协会负责人表示,部分中介机构实际上业务还是由总公司管理,但盖的是门店的业务章或者个体户的章。然而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要索赔全款,分公司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户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全赔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按厦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规定,严格意义上个体户是不能做中介服务的,而目前协会的管理办法正在完善中,未来很可能放开。

账目混乱不清 亟需规范引导

一方面,房产中介机构记账不清,让相关税务部门在调查时甚至都无法核对其真实营业额。而另一方面,房产交易成功后,购房者也大都未针对中介费用及时向中介机构索取发票。

在厦门工作了近3年的小李不久前在莲坂附近购置了一套总价270万元的二手房,中介张口要了三万元的服务费用,房子交易成功后小李又进行了一番讨价还价,“最后说不要发票给2.7万元,中介的利润空间还是很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针对四家房产中介机构经营收入账目混乱的状况,同安地税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被查企业采用定期定额方式核定其被查时段的营业额,并据此补征税款,同时对中介机构以外购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

“行业利润空间较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从事中介服务,但中介行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不完善,今后我们将事先对他们进行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并探讨与房产中介内部协会的合作。”同安区地税局负责人表示,针对房产中介机构的专项检查今后将进一步扩大,以加强对房产中介行业的规范引导。地税部门也提醒消费者,在支付房产中介费用时应向房产中介机构索取发票,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有利于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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