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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可适时配售"共有产权房"保障房"可租可售"

厦门晚报  2014-06-29 08:44

[摘要]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于昨日下午表决通过。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正案(草案)做了一些修改。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于昨日下午表决通过。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正案(草案)做了一些修改。

【细则】

可交由政府适时制定

此前,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的消息一直为市民所关注,表决通过的修正案仍为“可租可售”——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共有产权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售社会保障性住房,同时强调为自住。

由于国家在保障性住房配售上目前正在推行共有产权的方式,此次修改也是为了与国家的政策相衔接。参照目前北京等地试点的政策,“共有产权房”即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共有产权房在厦门将如何推出、何时实施,条例修正案并没有具体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具体实施细则可以交由政府适时制定。

【分配】

“大轮候”改为“小轮候”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修正后表述为“按批次轮候分配”,即从原来的拿号排队的“大轮候”变成分批次等待的“小轮候”。每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

【处罚】

改变用途或收回房屋

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

【链接】

“共有产权房”可避免套利

据报道,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等地推进。

这种模式和经济房有一定的区别,在申购经济适用房时,公众购买的是部分产权,满5年即可自动获得完全产权,而共有产权房可以长期保持其保障房属性,购房者和政府提前约定好产权比例,即使住满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者也要优先转让给共有产权人——地方政府,由政府按市价购买产权获得完整产权。

这样,可避免利用经适房大幅套利的可能性,也可以减少政府监管经适房付出的巨大管理成本。政府和购买者将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的增值,也共同承担土地和房屋贬值带来的风险。

从试点城市的实践看,如何确定政府与个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如何约定将来上市交易的分配份额,压缩投机牟利空间,是探索的难点与重点。

作为一线城市的上海,近年来在共有产权房的模式上亦有多次探索。自2010年连续4次降低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目前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线已放宽到5000元。截至目前,累计签约购房家庭约有6.7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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