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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楼市"新八条"厦门正调研放开限购具体措施

厦门网  2014-08-09 08:52

[摘要] 闽八条鼓励各市、县政府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被征迁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等刚需购房予以政策优惠。

【福建楼市“新八条”】

1、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鼓励各市、县政府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被征迁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等刚需购房予以政策优惠。

2、实行分类调控

在全省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

4、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5、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6、鼓励开发绿色住宅

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住宅小区,给予增加容积率奖励。

7、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对于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市、县,应调减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

8、加强市场分析监测

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意见》具体内容可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

“放开限购”、“首次贷款认定标准调整”、“银行贷款利率执行低限”、“普通商品房认定标准调整”等影响我省房地产市场的诸多焦点问题都从本月起有了较大的调整。

昨日,省住建厅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份被称为“新八条”的意见明确提出,厦门、福州两地可调整放开限购措施,并对首次贷款的认定也予以调整,新政策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政策解读】

限购政策 厦门福州两地可放开限购

“新八条”明确提出,“福州市、厦门市可以根据本地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放开住房限购措施”,省里从政策上对限购政策的调整放开给予空间,具体政策还将由两地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来落地执行。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产局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这方面的调研,尚未出台正式的具体实施办法。何日放开住房限购,现在也暂时未定。

限购政策调整放开后,以往异地购房所需要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等要求也不再有意义,随之取消。按照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首次贷款 还贷后再贷款购房 按首贷认定

我省对于首次贷款的认定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即便以往贷款买过房子,只要您还清了贷款再购房申请房贷,将按照首次贷款认定。“新八条”规定,“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房屋界定 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属普通商品住房

在普通商品房界定上,“新八条”明确,“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该认定标准没有再提单套商品房售价的限制。

在契税征收上,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住房套数 拆迁安置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新八条”明确,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即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按首套房认定。

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计入购房人住房套数中。更重要的是,“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如果购房人只在福州有房产,他到省内异地购房,查询的结果就是该购房者在当地没有住房,在房贷上可按政策享受优惠。

房贷审批 个人房贷审批进程将加快

限购等政策的调整在降低购房准入门槛的同时,我省也要求各商业银行要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快个人房贷的受理、审批和发放进程。 “新八条”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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