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并提出实施意见,计划推进农村就近就地城镇化,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的工作。
【村民建房有限制】
●不允许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禁止对农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建房。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并提出实施意见,计划推进农村就近就地城镇化,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的工作。
《意见》明确,全省各地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
不过,这种置换也有一定的条件:即村民户籍在福建且在本省居住了一定的年限,而且要在城镇有稳定的职业。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这样的条件设定也是为了确保村民进城的后续生活得到保障。
当然,也会有村民不愿意置换,而是选择在旧址新建或翻新房屋的。对于这种情况,要求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今后,村镇规划修编时应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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