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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保障性商品房 首付款只要20%

厦门晚报   2014-10-26 08:55

[摘要] 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的有关政策,考虑到部分申请户经济能力有限,难以承受30%的首付款,经市政府协调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明确,购买上述保障性住房的,购房款首付比例可按不低于20%执行,即,首付款只要20%。

昨天下午,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介绍,为了按计划在年底前完成第九批经济适用住房和第七批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户的选房分配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对其定价依据、分配工作及首付比例进行说明。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的有关政策,考虑到部分申请户经济能力有限,难以承受30%的首付款,经市政府协调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明确,购买上述保障性住房的,购房款首付比例可按不低于20%执行,即,首付款只要20%。

如有疑问,市民可拨打保障房咨询电话5106000转2。

本周末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保障性商品房 首付款比例可按不低于20%执行

【定价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只算成本不计利润

据介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主要由基准地价、建设成本和相关税费构成。”

经济适用房

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有关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物价、财政、国土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保障性商品房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按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建设成本加基准地价及相关税费确定。销售价格由市建设部门会同物价、财政、国土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分配说明】

符合相应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可申请转为保障性租赁房,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户可申请转为租赁方式过渡

考虑到第九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已经审核公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在选房后,可在2015年3月31日前申请转为保障性租赁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已审核的结果确定租金补助比例并签订租赁合同,各区住房保障办应按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确定的租金补助比例签订租金补助合同。

考虑到第七批保障性商品房部分申请户提出存在因家庭经济能力有限,难以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问题,如家庭收入符合存量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过渡收入控制标准的,允许选房后,在2015年3月31日前申请以租赁的方式进行过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对申请以租赁的方式进行过渡的申请户家庭收入进行复核。复核家庭收入的时间段为2014年1月-12月。对符合过渡收入控制标准的,确认其过渡租赁资格,并在交房前签订过渡租赁合同,过渡期一年,过渡期满后,统一按届时的住房保障政策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过渡收入控制标准的,保留其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资格。

据介绍,第九批经济适用住房和第七批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户在选房后,未按上述规定申请以租赁的方式进行过渡的,即视为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保障性商品房。今年只安排选房,具体的销售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按项目建设进度另行安排。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表示,对于第九批经济适用住房和第七批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户,只给予安排一次选房。已安排选房的申请户未按规定选房的,即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保留轮候资格,其轮候号码作废。上述所指存量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过渡收入控制标准按厦住管[2014]114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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