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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天下帮帮忙:厦执行公积金贷款新政 贷款门槛降低

房天下视野  2014-11-04 16:47

[摘要] 近期,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厦门实际,依照日前出台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对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执行标准进行了调整。

近期,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厦门实际,依照日前出台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对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执行标准进行了调整。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这次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主要涉及到贷款申请条件、套数认定及执行标准三个方面,相关政策调整从11月3日起开始执行。

房天下帮帮忙 公积金新政

变化一:缴存时间缩短半年

记者从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11月3日起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公告中获悉,现在要在厦门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原规定相比,时间缩短了一半。按照原规定,申请贷款时,职工需连续12个月在厦门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并保留12个月缴存余额。

变化二:放宽异地缴存限制

对于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厦门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若合并计算的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那么职工就可以在厦门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变化三:结清余款再贷算首套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时,若结清了贷款余额就执行首套贷款政策,有未结清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贷款政策。按照原规定,执行的是“认房又认贷”的认定标准,即家庭名下是否有房产,是否有过房贷记录,两个条件有其中任何一项即不能算作首套房。

当然,新的认定标准也十分严格。据了解,所谓结清了贷款余额并不单指借款人自身,而是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内的职工家庭成员。且政策里所指的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如果是被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就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

针对此次公积金新政,房天下也搜集一些相关的问题,供大家置业参考。

问题一:之前的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请问,按照新政,是六个月还是十二个月之后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您好!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满一年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问题二:我们之前申请的逐月还贷,当时政策是有12个月无法提取,现在改成6个月,我们需要去办什么手续吗,还是直接就会解冻6个月的,直接转到我们账上?

您好!如您所述情况,系统会自动变更无需办理其他手续。

问题三:现在政策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之前公积金如果拿去逐月还贷(之前有购买一套房子,办理公积金逐月还贷,现在打算卖掉改善住房条件),里面余额不够,但是缴存时间已经满足,能通过往公积金账号里面存钱来操作吗?

答:您好!如您所述情况,无法如此办理,需您终止您的逐月还贷后,缴满半年后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即可申请。

问题四:您好:关于11月3日起执行的新政中,有提到说: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缴存额,而年初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留的是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那可以适用新政,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只留最近6个月的吗?如果可以的话,如何办理?

答:您好!如您所述情况,需离您上次支取满一年后再次申请公积金提取,提取后账户内预留您6个月的公积金账户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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