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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促进闽台交流合作新政策发布实施

福建日报  2015-06-15 09:38

[摘要] 记者14日从海峡论坛组委会办公室获悉,为深化闽台交流合作,一批促进闽台交流合作的新政策措施近期发布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台湾基层民众受益面和获得感。

记者14日从海峡论坛组委会办公室获悉,为深化闽台交流合作,一批促进闽台交流合作的新政策措施近期发布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台湾基层民众受益面和获得感。

这些新政策措施包括:

一、大陆将进一步为两岸同胞交流创造更好的条件,包括对台胞来往大陆免于签注,并适时实行卡式台胞证。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意将在台湾地区已上市20年以上的台湾产中药材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委托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同意将台湾地区产部分类医疗器械备案委托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

为深化海峡两岸医药领域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医药经济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意将在台湾已上市20年以上的台湾地区产中药材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将台湾地区产部分类医疗器械备案委托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

经批准,已上市20年以上的台湾地区产中药材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具体要求与措施: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台湾地区产中药材进口受理审批方案的监督实施,台湾地区产中药材《目录清单》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定。二是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首次进口、非首次进口和补充申请的受理审批,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负责中药材的进口检验;福建进口口岸所在地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中药材进口的登记备案,辖区内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进口登记备案的检验。三是对符合台湾地区产中药材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信息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及时公布,供公众查询。经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进口的台湾中药材,在本省口岸通过登记备案后可销往各地。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受委托实施台湾地区产部分类医疗器械产品受理备案的具体要求:一是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类医疗器械备案。二是申请备案的台湾地区产类医疗器械产品应符合《关于发布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8号)要求,委托备案的产品实行目录管理。三是申请备案的医疗器械应为台湾原产并获得台湾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上市销售的产品。申请备案的台湾地区备案申请人应通过其在福建省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在福建省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由代理人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四是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备案窗口,具体负责备案工作。五是经备案的医疗器械,其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将在国家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询。

三、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

为加强闽台青年交流,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18~40周岁)来闽创业就业,2015年6月4日,福建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包括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扶持创业基地建设、提供创业辅导服务、给予创业融资支持、加大创业项目扶持、鼓励人才创业、给予经营场地和住房保障、提供子女就学和社保等服务、支持来闽实习就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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