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收取租金不入账、不开票、不纳税,还将代收代付的水电费当做自己的成本进行列支。记者昨日获悉,厦门地税稽查局近期查处一起物业公司偷税案。厦门群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厂房、办公楼转租业务,由于存在部分发票未开具、部分租金交到私人账户的情况,被群众举报。经过详细检查,该物业服务公司被地税稽查部门处以补税、滞纳金及罚款合计45.23万元。

  收入不进公司进个人卡

  记者了解到,厦门群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不动产转租业务,长期向厦门某资产管理公司租用厂房、车位、办公楼和综合楼等商业用房,并向外转租定期收取租金。由于存在偷税嫌疑,被群众以如下理由举报:发票未足额开具;租金缴交到私人账户;将代收代付的水电费列入成本进行列支等问题。

  地税稽查局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检查小组采用突击检查方式,提取了该公司涉及租金收入的相关资料,同时通过承租人了解到,一部分承租人已收到足额开具的租金发票,但还有部分确实未收到发票。此外,银行账户的情况核实也同时进行,经检查确认,该公司让承租方将租金转入出纳的个人银行账户,隐瞒租金收入170万多元不纳税,另外,使用收款收据收取租金133万多元没有纳税。共计300多万元的税款没有开具正式租金发票,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

  代付水电费偷计入成本

  随后,地税稽查人员对该公司2011—2013年度的水电费进行逐笔核实。

  经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的确将代收代付承租户的水电费列入管理费用并结转当年损益,金额合计113.9万元。稽查部门责令其进行纳税调整,并相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经核实,地税稽查部门对该公司查补税费合计29.74万元,加收滞纳金4.8万元,处罚款10.69万元,税费滞纳金罚款总计45.23万元。 其中,对该公司通过出纳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租金,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罚款合计4.58万元。

  地税提醒

  主动配合检查

  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由于检查的所属年度较长,涉及数据量大,针对稽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该公司主动配合并认真整理数据、资料,并积极整改。由此,地税稽查部门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其偷税行为予以低档次的0.5倍罚款,并帮助企业梳理账务,规范纳税行为。S5C30007

  晨报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陈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