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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还能讨回房产?

海峡导报  2016-01-10 10:06

[摘要] 离婚之时,他把房子分给了老婆;离婚之后,他才知道老婆怀孕。为此,几乎是“净身出户”的刘先生状告前妻婚内出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房产。

离婚之时,他把房子分给了老婆;离婚之后,他才知道老婆怀孕。为此,几乎是“净身出户”的刘先生状告前妻婚内出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房产

昨日,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发布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官司。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求,认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不能撤销。

法官介绍,该院受理的90%的离婚财产纠纷,都与离婚协议没有进行司法确认有关。因此,法官建议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好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到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旦进行司法确认,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就没有争议了。

离婚之后 状告前妻婚内出轨

“她在离婚协议书中声明说‘离婚时未怀孕’,但那是骗人的!”原告刘先生起诉称,前妻林女士在婚内出轨怀孕,离婚后才为第三者生下了一个女儿。

据刘先生说,他与前妻都是80后,双方结婚已经七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9年年底,他们夫妻共同在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

婚后,夫妻一直没有生育孩子。妻子因多年月经失调,四处求医,多次到医院治疗不孕不育。直到离婚前一个月,2014年3月8日,妻子还到医院就诊,当天的诊断报告单显示“未见早孕声像”。

后来,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2014年4月8日,他们夫妻一起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时,夫妻双方签下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

在这份协议书中,主要约定了三条。条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后互不干涉婚姻自由,女方声明未怀孕。”第二条为:“婚后未生育小孩。”

另外,第三条款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海沧区的商品房归被告林女士所有,夫妻共有的一辆小车归刘先生所有。

夫妻二人离婚半年多后,林女士在医院生下了一个女婴。为此,近日,刘先生将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

婚内怀孕 前夫能否讨回房产?

刘先生起诉称,他在离婚之后,才知道妻子欺骗了自己。“离婚后不久她就生孩子了,这是她婚内出轨与第三者所生的孩子!”

因此,刘先生认为,基于前妻离婚时的欺诈行为,导致他作出错误的财产分割方案,将房产让给前妻所有。现在,他发现被骗之后,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将房产和汽车进行重新分割。“我们夫妻离婚的原因是因为男方出轨,并非由于女方出轨!”前妻林女士答辩说,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因前夫婚内出轨,才无奈离婚的。当时,基于前夫的出轨行为,双方多次商量离婚相关事宜,共同签写了三份的离婚协议,三份协议内容相同,都明确表示将房产分割给女方,汽车归男方所有。

林女士还说,离婚登记时,她自己也并不清楚当时怀孕,仅因登记机关的要求而书写未怀孕,并不存在被告欺骗前夫的行为。所以,她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不能撤销

不过,林女士所生孩子的爸爸究竟是谁?对此,林女士在答辩时并没有正面回答。

近日,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夫妻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撤销,因此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夫妻双方曾签下三份离婚协议书,而其中份协议书上并无被告是否怀孕的说明,可见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分割意见与被告是否怀孕无因果关系。妻子的怀孕,并不能推翻《离婚协议书》。且刘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前妻明知自己怀孕而故意欺骗。由于夫妻双方在多份离婚协议书中,均明确表示房产归女方,所以一审判决认定离婚协议有效。

另外,针对刘先生主张前妻有出轨行为并生育一女的事实,法官认为,据此他可以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不过,一审判决后,原告刘先生不服,又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经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终,前妻林女士同意支付10万元给刘先生,而刘先生则表示收到钱后,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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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房”给前妻后 男子反悔闹上法庭

“净身出户”之后又反悔的官司并不少见。不久前,海沧居民陈先生也为此状告前妻,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近日,海沧区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签下离婚协议后,还能讨回房产吗?这一问题成为庭审焦点。

原告张先生今年39岁,家住海沧区,前妻赵女士比他年轻了6岁。他们于十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孩子出生那年,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海沧区的一套房产,房子是三室一厅,面积为120多平方米。

谁也没有想到,丈夫的一次犯罪行为让这个幸福的家庭终破碎。婚后第三年,丈夫因涉嫌走私犯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直到前年年底才被刑满释放。

就在丈夫刑满释放的第二天,他们夫妻二人一起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时,双方签下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这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另外,女儿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独自承担。

但是,离婚一段时间后,张先生突然反悔了。为此,近日他状告前妻,要求将已经“让出去”的房产拿出来重新分割,请求法院判决房子归双方“共同所有”。

近日,海沧家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全部诉求。法官认为,原告主张被前妻欺骗,但却未能提供被欺骗的证据。所以,他诉求撤销房产分割约定,并无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签署离婚协议建议司法确认

“90%的离婚财产纠纷,都与离婚协议没有进行司法确认有关!”海沧法院家事法庭负责人介绍,该院一年受理多起离婚官司,其中绝大多数夫妻都是仅仅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却没有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有关。

例如,夫妻双方离婚时,有的男方为了尽快促成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会满足女方提出的各种条件,然而一旦达到离婚的目的后,就轻而易举地撕毁离婚协议,对离婚协议中所应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离婚协议犹如一纸空文。

对此,法官提醒说,当事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好再到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这样,就可以节省双方的诉讼时间。而且,司法确认是免费的,夫妻双方还可以因此节省诉讼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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