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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封闭影响生意 店家要求减免租金

海西晨报   2016-12-23 08:39

[摘要] 2013年12月1日,陈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某某商铺出租给陈女士用于经营儿童商场,租期七年,租金第一年为26万元,从第二年起逐年递增7%。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日,陈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某某商铺出租给陈女士用于经营儿童商场,租期七年,租金年为26万元,从第二年起逐年递增7%。

2016年6月,该地段开始实施政府改造工程,工程持续八个月。修路期间,陈女士承租商铺门前的道路被基本封闭,交通不便对其经营造成较大影响,营业收入急剧下滑。据此,陈女士诉请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为其减免四个月房屋租金

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酌定某房产公司为陈女士减免三个月房屋租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为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但显失公平的情形时,遭受不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权利义务予以适当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租赁合同标的物为商铺的特点,道路通畅应为合同履行的基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较长时间的修路导致承租门面交通不便,直接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这种情况,如果仍然要求承租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将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综合考虑道路建设的期限及对承租人经营的影响程度,对承租人在修路期间应付租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参照同一地段其他租户租金减免的情况,酌定房产公司在2016年租金中为陈女士减免三个月租金,共计7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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