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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产证委托出售抵押不予公证

海西晨报  2017-03-22 08:39

[摘要] 近日,房产委托公证成为全市热议焦点。昨日,限制房产委托公证消息得到了市司法局的证实。3月21日,市公证协会通知全市各公证机构,即日起不予办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出售、抵押等委托事项的公证,实施期限暂定半年。

近日,房产委托公证成为全市热议焦点。昨日,限制房产委托公证消息得到了市司法局的证实。3月21日,市公证协会通知全市各公证机构,即日起不予办理未取得房产证房屋出售、抵押等委托事项的公证,实施期限暂定半年。

根据通知,下一步,全市各公证机构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委托权限不得包括出售、抵押等内容(按揭除外),但委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在此限。

记者获悉,接下来,全市各公证机构在受理涉及房产委托公证的过程中,在遵循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基础上,也会根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证程序规则》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把控受理、审查、审批、出证等环节,特别是对有无房产证的委托人委托权限进行区别,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无信赖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进一步规范房产委托公证业务的办理。

市公证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个别人利用委托公证进行投机“炒房”的现象,已经引起厦门市公证协会的高度重视。下一步,市公证协会将进一步加强涉房委托公证业务办理的指导和监督。

通知下发后,记者赶到位于天鹭大厦的厦门市公证处,现场工作人员表示,昨日有不少市民通过电话对涉及房产委托公证的相关政策进行咨询,但现场的办理和咨询情况与往日并无差异。

何为委托公证?

委托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通过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事项的方式,极大地解决了因为某些原因无法亲自行为的问题。委托公证则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专家说法

公证买卖房产有风险

办理委托公证买卖房屋,其实对买卖双方都有风险。

厦门市公证处一级公证员李锦明提醒,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所从事的行为视为委托人的行为,法律责任要由委托人来承担。买方取得委托公证书,并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在产权过户登记前,委托人随时可以撤销委托书。

委托本主要是基于人身信任关系等因素,而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一系列事项,但现被理解成一种权利证书,放大了它的作用,实质上,它仍仅是一种委托行为。公证机构对前来办理委托公证的当事人,会告知其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事宜。对未取得产权证的当事人,公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限制办理涉及转让的委托公证,属于行业的自我规范,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目前,对取得产权证之前的房产事项的委托,比如管理、出租、领取产权证等,是依法可以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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