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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推迟卖家能收回房子?判决:买家未构成根本违约

厦门晚报  2017-04-19 10:08

[摘要] 小林申请房贷买房,因延迟补充证明材料导致银行放款也延迟。卖家不干了,以买家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小林申请房贷买房,因延迟补充证明材料导致银行放款也延迟。卖家不干了,以买家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过

房款迟迟不到账 卖家起诉买家和中介

去年8月,小杨夫妻通过房产中介将位于集美的一套房子卖给小林,成交价为176万元。小林先支付了首付款60万元,剩余的116万元申请商业贷款。根据协议,小林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当日,备齐银行按揭所需的资信证明材料,取得产权证后立即配合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三日以上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去年9月12日,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日,小林提交了申请房贷所需的材料。两天后,银行发现小林妻子有还款记录,于是通知小林补交其妻子的信用卡还款明细。国庆假期之后,小林才把材料补交给银行。得知这一情况后,小杨夫妻提出房子不卖了,让小林再将房子过户回来。小林不同意,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10月25日,房贷终于发放了。但小杨夫妻仍认为小林是延迟提交证明才导致房款拖延到账。于是,小杨夫妻将小林和房产中介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小林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

买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驳回卖家诉求

在法庭上,小林认为,他当时提交基本材料时并没有征信问题,后来情况有变,他积极配合,完全是遵照银行正常的工作流程,不属于违约。

房产中介也觉得自己冤枉,他们称自己已尽到义务,按时送达了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提供的各项材料,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房屋产权已转移登记至小林名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林应银行要求补充提交资信证明材料属于正常的流程,且银行已于2016年10月25日将房款支付给小杨,小林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履约的情况,却也未明确购房余款的支付时间,小林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因此,小杨夫妻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小杨夫妻的诉求。

【法官说法】

买家已履行完合同的主要义务

主审法官解释,根据《合同法》,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看,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情形。而法定解除主要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协议签订后,小林遵照银行的按揭流程办理,已履行完合同的主要义务,房屋产权也完成转移登记,不应再让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延伸阅读】

二手房价格上涨 卖家反悔的挺多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因二手房价格上涨,卖房者反悔的情况多了,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也增多,特别是买方无法尽快付款时。卖家通常通过各种理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企图“捞”回房价上涨的这部分损失。法官表示,这类诉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法院要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案例1

为了换房才卖房,房价上涨后悔了

2016年2月,市民陈先生以190万元的价格买下张某的房子。不料,卖房是为了换房的张某见房价上涨,签约之后反悔了,他把这套房子抵押给银行,拿到贷款后,他通知陈先生要求终止合同。陈先生不同意,并将张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并不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对陈先生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2

微信谈妥隔天变卦,双倍返还定金

2015年6月,阿燕以210万元买阿兰的房子,双方及中介人员通过微信确定下此事。阿燕当天就汇了5000元定金给阿兰。没想到第二天阿兰后悔了,说房子不卖了,会将定金退还。双方僵持不下,阿燕将阿兰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也属订立合同的合法形式,双方已经形成初步的购房合同。现在因为阿兰毁约,阿燕有权要求阿兰依照定金罚则支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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