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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障性商品房交房“满五”可交易

海峡导报  2017-07-06 08:37

[摘要] 昨天,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住房保障办获悉,6月9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说明》,并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质押。之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凭《协议书》出具《保障性住房家庭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意见书》(下称《意见书》)。

昨天,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住房保障办获悉,6月9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说明》,并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质押。之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凭《协议书》出具《保障性住房家庭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意见书》(下称《意见书》)。

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申请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市国土房产部门提交《意见书》。未提交《意见书》的,市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受理。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做细化就是方便有条件的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等途径改善居住条件,也为购房者留足了缓冲时间。”

导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关于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拥有其它住房的申报和退出的相关办理指南正在制定中。据透露,届时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拥有其它住房后,需要在12个月内办理并完成退出保障性住房相关手续。《说明》中还明确,如果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保障性”不变 让居民无后顾之忧

从2006年至今,厦门市已配售经济适用住房3700多套、保障性商品房6000多套、按照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1500多套。

厦门市坚持把住房保障作为重大民生和民心工程,率先探索建立并大力推行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努力使厦门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应保尽保”,在本市稳定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厦门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说,这次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为的就是对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在上市转让、继承、离婚、拥有其它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做适当的调整或者予以明确规定,“为的是让市民能在保障性住房里安心居住,而无后顾之忧”。

厦门市目前基本形成的一整套符合本地实际的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有效落实了中央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精神。该负责人称,保障性住房保障的是市民的居住需求,厦门市通过建立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并且进一步完善,为的是限度让市民共享住房保障惠民政策,“不管如何调整,保障性住房保障住房性质都不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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